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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大楼位於中环昃臣道八号,它前身是旧最高法院,於 1898 年开始兴建,1912 年 1 月 15 日,由港督卢嘉宣告启用。旧最高法院启用时,只有一位法官及一位首席按察司,但大楼内却有三个法庭,故曾被批评为浪费。但对於大楼的结构,当时的首席按察司皮葛投下了信心的一票:他表示:[即使他日维多亚城(以前称中心为维多亚城)不复存在,海港被淤泥壅塞,香港会所坍塌湮没,这座大楼仍将巍然矗立,如金字塔,为天下留下见证。]

1984 年该楼被列为法定古迹。这座两层高花岗石大楼,是采用新古典主义派的建筑风格,法院外形雄伟,建筑图由英国伦敦的苇布和贝尔(Webb and Bell)建筑事务所负责,设计糅和了中国、英国、希腊式建筑的特色。大楼的结构由数以百计高 16.77 米的希腊爱奥尼亚柱组成。最具特色的是中央部分的三角形山墙,山墙顶部矗立着一座希腊特弥斯女神蒙眼雕像,她右手持剑,左手持天秤,双眼蒙上,以示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法律精神。

该建筑物自 1985 年起用作立法局大楼。

香港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救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此外,立法会更获得《基本法》赋予权力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自 1841 年 1 月 26 日起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於 1843 年 6 月 26 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後......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於 1917 年颁布取代 1843 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於「的意见」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由作为一个谘询组织演变为一个具职权以制衡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现载述立法会自1843年起的演变如下:

1843
设置立法局,连总督在内,共有四名官方议员(总督兼任议员及主席)。

1844
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

1850
委任首两名非官方议员。

1857
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

1884
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

1896
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

1929
立法局共有 10 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76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 23 名的官方议员(包括五名当然议员),以及 23 名非官方议员。

1983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 29 名的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 29 名非官方议员。

1984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 29 名的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 32 名非官方议员。

1985
立法局举行有史以来首次选举後,共有 11 名官方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 46 名非官方议员,其中 22 人由总督委任,12人由功能组别选出,一人由全体市政局议员推选,一人由全体区域市政局议员推选,另外 10 人由各区全体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1988
增设两名由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以取代两个委任议席。

1991
总督在立法局议员中委任一人为副主席,负责主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成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包括总督,他仍为立法局的主席及议员,但不再出席该局的会议),18 名委任议员和 39 名选任议员。选任议员中,21 人由功能组别选出,另外 18 人则由全港各地方选区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

1993
总督不再出任立法局议员,并於 2 月将立法局主席一职移交一位由全体非官方议员互选出来的议员担任。

1995
在英国统治下之最後一届立法局 60 名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其中 30 名由功能组别选举产生,20 名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10 名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局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

1996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於 1996 年 3 月 24 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决议通过成立临时立法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 400 名推选委员会委员,於 1996 年 12 月 21 日选出 60 名临时立法会议员;推选委员会亦负责选出第一届行政长官。

1997
临时立法会於 1997 年 1 月 25 日在深圳召开首次会议,选举临时立法会主席。临时立法会随後继续在深圳举行会议,直至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改为在香港举行会议。

1998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於 1998 年 5 月 24 日举行。《基本法》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 60 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 20 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 10 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 30 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由 1998 年 7 月 1 日起,为期两年。

2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於 2000 年 9 月 10 日举行。《基本法》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由 60 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 24 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六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 30 人。除第一届外,每届立法会的任期为期四年。第二届由 2000 年 10 月 1 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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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澳门与凼仔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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